第七条

有效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建或者捐赠公共体育设施。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对于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留名纪念;对于单独捐赠的公共体育设施或者主要由捐赠人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可以提出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依法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