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