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实施公共场所、社区(村)办公场所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以满足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其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能够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交通企业在完善交通环境、更新设备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无障碍需求。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减免停车费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