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制度。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鼓励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推荐。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