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