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