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树木权属人缴纳树木赔偿费。

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应当迁移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树木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树木赔偿费。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