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邀请提案人、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和其他相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