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等具体工作。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掌握年度立法计划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