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设立申请的,由市财政部门发给执业许可证书。不批准设立申请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凭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商事、税务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