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