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教育部门制定教师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其教学实绩。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学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职称、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应当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受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