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例会一般应当在三月底以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者推迟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