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区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市、区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审计机关对其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市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