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被审计单位未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进行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向其主管部门以及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和监察机关通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