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区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