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前款第四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