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九条有效下列提案人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二)市人民政府;(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款第四项提案人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