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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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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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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