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