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