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