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的生态承载能力,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合理组织旅游活动,控制接待规模,不得超容量接待游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