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风景资源状况,采取植树造林、林相改造等措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层次、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观赏价值和综合功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