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景区风景资源状况,采取植树造林、林相改造等措施,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层次、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观赏价值和综合功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