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与景区规划相协调,并征求浦口区人民政府意见。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编制镇规划,在景区范围内的应当符合景区规划,其他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景区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景区管理机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