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老山景区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加强老山景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