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捐赠人可以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并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工程项目的出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项。捐赠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资设立慈善基金,要求将基金及其收益以约定的方式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捐赠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捐赠遗产。遗赠生效后,慈善组织应当按照遗赠人的意愿将遗赠财产用于慈善目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