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