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