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行政机构的机构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应当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确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应当明确职责分工。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分工有争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协商不一致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