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