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和法律依据。不附法规草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