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