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