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一般应当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