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并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以及法律依据等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