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