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法规草案的内容,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或者县(含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