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