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