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