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地方性法规修改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