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