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