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