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五条有效对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激励和惩戒系统发起联合奖惩,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响应,并将奖惩情况反馈发起单位;不实施联合奖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