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对认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激励和惩戒系统发起联合奖惩,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响应,并将奖惩情况反馈发起单位;不实施联合奖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