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围填池塘、堵截河道;
(二)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三)在通道、巷道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四)向水井、沟渠、池塘、河流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其他废弃物;
(五)擅自挖掘山体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六)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传统村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