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