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