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实施过程中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及个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布。

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