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核实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