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建筑工程的基础施工达到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原放线单位进行复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